1月23日上午消息,因认为原员工吴某辞职后未遵守《不竞争协议》的约定,辞职后入职竞争单位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继续履行《不竞争协议》,从竞争单位离职并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12000元,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36806.75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诉称,爱奇艺与被告吴某于2010年5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不竞争协议》,协议约定...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