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养老金全国统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可以异地结算医疗费用、工伤报销费用范围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更透明等。尽管新法的很多配套细则仍没有完善,但是其政策导向性已经非常明显,即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利益,加重违法用工成本。为此英才网联旗下英才网于7月13日主办了题为“《社会保险法》解读及其对企业影响”的主题沙龙,特邀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的阎付克律师解决HR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常见难题。
三期女工并非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保护女职工应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产假、劳动关系保护等。但是对于三期女职工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是大众对劳动法的误读。企业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仅限劳动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但是,如果女职工严重违纪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得以女职工处于三期为理由,但是三期女职工违纪、损害企业利益,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阎律师指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排除有一些女职工为逃避解除劳动关系而恶意怀孕的案件。因此,为降低企业风险,在与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阎律师建议HR选择即时通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会避免因提前30天通知而产生许多不确定因素的麻烦。
假期与薪资管理企业不可犯糊涂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对于常见的病、事假工资,生育津贴,退休金等如何发放问题上,现场HR提出不少疑问。阎律师提醒大家,事假和病假工资不可混淆,事假可以不发工资,病假工资可按照企业规定发放,但是员工当月扣发工资额有一定限度,即员工工资实际领取总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即使因为扣发保险金额等原因不足最低标准,企业也要自己承担这一差额。
生育津贴发放额度,新法有了明确规定,与以往发放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数额不同,新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这对于基层职工十分有利,但是对于某些高额薪资的职工可能会因此而减少领取生育津贴数额。对此,阎律师表示,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采取额外补助等方式予以安抚。
对于劳动者关心的享受养老保险条件,阎律师指出,只要满足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满十五年这三个条件,即可按月领取。但是很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其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本人意愿,不愿脱离岗位,甚至不办理相应退休手续。对此,阎律师提醒HR,此种情况企业要承担很大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对企业非常不利。按照规定,退休人员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社会保险不必继续缴纳(缴纳已满十五年),如果不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企业仍将继续缴纳各项保险。而退休人员,企业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与其签订劳务协议,这样可在领取养老保险金、劳务薪金等方面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