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摩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胡某于 2013 年 6 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至今有效。原告认为,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部分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专利权,请求判令摩拜侵权,并赔偿人民币 50 万元。
被告摩拜辩称,其使用的锁控制系统并不具备胡某专利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法院总结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是涉案“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其次,关于涉案专利可否在自行车技术领域受我国专利法保护,法院认为,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保护范围。
再次,关于权利要求 3 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锁控制系统操作方法的比对, 保护范围应由权利要求 1 记载的全部装置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 3 所记载的全部方法技术特征共同限定。法院认为,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保护范围,当然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3 的保护范围。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