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与投资人的最终协议能否签署取决于诸多因素,除了上述所有法律信息和财务信息的调查结果,还包括投双方在最终协议谈判过程中是否达成满意结果。
创业者和投资人在谈判和签订协议时还有很多特别关注的事项。包括董事会事宜、投资人的管理权和知情权、以及公司治理方面的批准权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各国的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都不一样,包括对公司董事会的运行,投票权的分类等等。
律师的工作是帮助投融资双方在尊重有关法律的原则和强制性条款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双方在公司治理和管理方面的权力分配。基本原则是投资人给创业者和团队以足够的自由和空间去运营和管理公司,但创业者也要考虑投资人在投资非上市公司时面对信息不对称所主张的一些知情权和批准权。
在双方充分了解磨合达到高度信任之前,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双方在坚持各自权力的时候,有些问题比较容易出现分歧:
举个例子,有关决议权和投票权的细节安排。创业者必须注意,虽然投资方股权比例小,但在重大事务决议权上往往要求占有与股权比例不相当的主动权,或者否决权。一般投资人会要求以下内容需要投资人所派董事的批准,否则不得执行:向关联公司或任何第三方贷款或者预支费用,向公司董事或者管理人员预支费用、债务担保、任何投资、非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商业信贷、任何关联交易、超过一定额度的举债、聘用高管、批准股票期权计划、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出售、转让、排他许可、抵押公式知识产权等等。
有些投资人会设定不同的级别Class,一个级别股票的投票权可能是另一个级别股票的10倍或更多倍,这对创业者的管理权影响会非常大。因此创始人一定要注意,通过决议权和投票权的安排,最大限度地保持自己和团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当然,创始人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注意和避免融资过程中存在的可能的法律陷阱,比如投资方和创始人约定各自董事会席位时,创始人要尽可能争取多的席位和数目以及决策权。
在一轮、二轮等后续融资引进或者联投的时候,创业企业需要和主投方(lead investor)去谈判所有条款,如果同时有几个投资人,最后出董事席位的时候可能是主投方这家公司。在董事会席位方面,投资方出几个,创始人的比例占几个等等,最初的两轮投资,创业者应该在董事会中占主导地位。当出现数目无法平衡的时候,创业者在任命第三方独立董事方面也要坚持,因为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决策。
另外,否决权和提名权(很多时候投资人更看重是否有否决权),也都是影响企业控制权的关键点;财务方面,一般投资人只对大额财务支出比较干预,但对日常管理,基本上是绝对不应该干预的,应该交给创业者和团队去管理。
VC和创业企业另一个可能的分歧就在于企业的退出机制。在这个问题上,投资人和创始人往往会有不同见解,因为创始人一般希望企业最终做到上市,做出品牌和做大,而且上市以后,财务投资人退出,这样一来,自己创造起来的企业还是自己的,其他投资人退出以后,创始人还会是最大的股东;
但是对投资人来说,上市对投资人的不利影响是:一般的资本市场以及承销商都规定或要求企业上市之后的一段时间为锁定期,在此期限内,不允许机构股东转让股票,这对投资方来说风险和不确定性相对较大——股票市场上瞬息万变,如果锁定期之后股票大盘市场低迷,或者企业表现不好股价不高,投资人的利益就很难保障。
一般而言,投资人更倾向于把企业卖掉,卖给更大的上市公司,企业出售之后,投资人得到作为收购方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兑现退出。当然,创始人一般都不愿意采用此种退出方式,因为这样一来,企业不再掌握在自己手里。
因此,投资方在跟创业者定协议时要有明确和细化的约定。从投资方角度来说,一般规定创始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股票,基本上在投资人退出之前,创始人不能先行转让股票退出,或者如果有第三方愿意接受高价创始人的股票,那么投资方有权随售。
还要注意,当第二轮和第三轮后期新投资方进入时,第一轮投资人和第二轮的投资人可能看问题的角度和方式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创始人如何与所有的投资人保持良好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来自:VCEx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