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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争议处理机制出台:不得诋毁对手

 2011/1/16 10:47:17    飞象网  我要评论(0)
  • 摘要:1月14日午间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今日向外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互联网企业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司法等程序妥善解决,不得得以诋毁竞争对手。今日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了互联网企业服务争议处理机制。办法规定,在互联网企业间发生服务争议时,应遵守用户至上、互相尊重、平等理智、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通过企业协商、行业组织调解、政府协调处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径妥善解决,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 标签:互联网 企业

1月14日午间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今日向外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互联网企业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司法等程序妥善解决,不得得以诋毁竞争对手。

今日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了互联网企业服务争议处理机制。办法规定,在互联网企业间发生服务争议时,应遵守用户至上、互相尊重、平等理智、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通过企业协商、行业组织调解、政府协调处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径妥善解决,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当用户与互联网企业之间发生服务纠纷时,用户可向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构依法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与此同时,工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建立服务争议的应急处理机制,对社会影响严重的事件,立即启动协调和处理机制。

办法规定,上述部门和机构在对争议双方协调时,应遵循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互联网用户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鼓励企业创新的原则,公平、公正、客观地提出协调意见。

协调意见做出后,争议双方应当在协调意见规定的时限内自觉履行。

工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权威机构对争议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如确实会造成安全管理措施失效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互联网企业应立即搁置争议,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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