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创业板企业财务把关人眼中,“财务不规范”、“股权激励核算”与“研发资本化”三大问题,被视为最难把握和判断的“三重门”。
一重门
财务不规范
据记者了解,在近期监管部门陆续于深圳、北京和上海举办的几场“创新型企业上市重点财务问题研讨会”上,创新型企业的财务不规范问题,是诸多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反映比较常见和集中的一大难题。
安信证券国夏谈到,创新型企业主要是一些处于成长阶段的民营企业,他们的财务不规范的情形具有普遍性,而且不规范的程度可能更突出。他认为,企业财务不规范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在创业初期资金实力较为薄弱、生存环境恶劣、财务人员水平或地位较低等,而主观方面的原因则集中表现为具有强烈的避税意愿、对规范经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及内部控制薄弱等状况。
首先,最为突出的是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财务不规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李洪与华泰证券张伟总结和列举了一些不规范典型现象:
一是原始出资不规范,如虚假出资、代出资、出资方式有问题、出资不实或不到位、以公司自已的资产估值出资、资本验资手续不全等。
二是采购、生产、销售等主要经营业务不规范,如采购时为省钱而不要发票、销售为逃税不开发票、聘请工人不交社保等。
三是投资活动不规范,如购买设备不取得合法票据,购建厂房不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等等。
四是资金管理不规范,如公司资金与股东资金不分、公司资金与个人存款不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会部门,未建立独立的财会制度;公司没有在银行独立开户,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将资金存入控股股东的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账户等。
五是会计主体不清,存在完整性问题。多个会计主体相互混淆,个人收支与公司收支不分,设多个账户等。
六是产权问题。公司房屋、土地、设备和知识产权等以个人名义登记或无法取得产权等。
七是纳税不规范。业务不规范导致公司纳税不规范,存在偷、漏税或不及时纳税行为,公司未依法独立纳税等。
八是违规占用资金。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等。
九是其他违规行为。如存在违规进行委托理财、违规借款担保与诉讼、违规发行过证券等行为,部分商业企业发行代币券和购物卡。此外,诸如资产不完整、人员不独立、财务不独立、机构不独立、业务不独立、员工持股或管理层持股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执行等问题都会对财务规范性造成困难。
其次,由于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不规范,导致更为严重的财务处理不规范。换句话说,账务不按会计准则处理形成的不规范,也就是会计处理、账务处理错了。据专家反映,财务处理的不规范也有一些典型表现:
其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方法不正确或随意变更。如随意改变折旧方式;利息资本化、收入实现确认不合理等。
其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如随意计提资产减值的8项准备,短期投资、委托贷款、坏账、存货跌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减值准备的计提与公司资产质量状况不相符,存在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冲回调节利润的情况。
其三,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不规范。不按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收入,比如,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按开具收款发票确认收入等。
其四,随意费用计提和摊销。通常表现在公司广告费用、研发费用、利息费用、开办费用的确认与摊销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将收益性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有关成木、费用明显低于相关资产的摊销,且公司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
其五,投资收益确认不规范。通常表现为投资协议中投资回报率太高,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早于实际投资的时间。
其六,忽视关联交易的处理问题。低价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高价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无偿占用关联方资金或资产;将不良资产委托母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控股公司将高获利能力的资产以低收益形式让股份公司托管,直接填充公司利润。信息披露含糊,回避敏感事项。
其七,会计核算处理随意、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报表编制前后相互矛盾,漏洞百出。会计报表之间缺乏合理的勾稽关系,或财务数据相互矛盾,使得不能对公司的资产或收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重要会计项目出现重大异常变动,且公司无法提供充分的依据作出合理解释。
“造成此类不规范的原因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主观故意造成的,财务人员出于某种或多种目的,采用不正确的财务处理方法,改变公司财务报告;另一类是由于业务水平不够,不熟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导致财务处理不规范。”安信证券国夏表示。
二重门
股权激励核算
在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初期,如果公司不能通过提供高额薪酬的方式来吸引、留住人才,那么,股权激励就是非常重要的手段。
但据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韩厚军反映,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对股权激励的规定,从公平性角度出发,这些处理规定是正确的,但这些处理方式在体现公平与会计原理的同时,却可能一定程度上限制期权制度的实施,制约期权的激励作用。
“创新型企业向其雇员支付期权作为薪酬或奖励,是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股权激励方式,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给予员工报酬,也有利于创新型企业在发展阶段将有限的现金流用于企业发展壮大,减少职工薪酬的现金支出。”韩厚军表示。
据了解,对于跨越多个会计期间的期权费用,一般可以按照该期期权在某会计期间内等待期长度占整个等待期长度的比例进行分摊。由于创新型公司给予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期权费用经常会有较长的等待期,在等待期内按时间进行分摊,将期权费用递延,对于减少公司当期的费用压力是比较有利的。
另外,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韩厚军建议:“监管部门的规定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为,但出于促进创新型公司发展的目的,是否可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股份公司成立前或上市前执行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时,在上市公司账面不进行处理。”而另据了解,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也存在类似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
三重门
收入确认与研发费用资本化
对于创新型企业而言,诸多特点导致其收入确认方法、确认时点与传统行业可能有所不同,这就需要企业和中介机构做出灵活的专业判断。而对财务专家而言,另一个难题则是,研发费用哪些部分可以资本化的问题。
针对收入确认问题,深圳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郑馥丽、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宋新潮等财务专家认为,创新型企业的若干收入确认原则还是可以把握的,譬如:
其一,采用“买一赠一”方式进行销售。赠送的商品或劳务不做捐赠处理,而是视同降价销售。
其二,“以货易货”的情况。针对此类业务只有在所交换服务项目不相同或相似、而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该收入一般应采用所提供产品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其三,奖励积分的情况。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积分兑换时转为收入。
除此之外,专家们还对创新型企业比较常见的预售充值卡、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情形、电子商务服务商收入的确认、网游公司收入的确认、公益性质文化类企业收入的确认、动漫企业收入确认及与成本配比等,给出了专业性的确认意见。
而判断研发费用资本化的问题,也令不少财务专家难下结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冯定豪认为,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如企业能证明为无形资产,则开发支出可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但当前的症结在于,研究与开发阶段往往具有紧密的联系,准确进行划分的难度较大,且判断开发阶段支出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如技术上的可行性和可靠性等)也存在较多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