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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告“苹果”侵权提供下载 “苹果”欲拉上iTunes当“垫背”

 2014/4/24 10:40:35    程序员俱乐部  我要评论(0)
  • 摘要:数次因应用商店AppStore提供书籍等下载惹上官司的苹果公司,昨天下午,又和一位作家在市一中院对簿公堂。这一次,苹果公司又想拉上其全资子公司iTunes公司“垫背”。笔名为“江南”的作家杨治称,其享有著作权的8本书在苹果应用商店提供下载,其中《涿鹿:炎的最后王孙》一书还是收费下载书籍,其余7本书都免费供网友下载。他要求苹果公司赔偿自己18万余元。“我们只是收取三成佣金,然后提供一个下载平台和技术支持,实际制作电子书软件的是第三方
  • 标签:下载 侵权 苹果 iTu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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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次因应用商店 App Store 提供书籍等下载惹上官司的苹果公司,昨天下午,又和一位作家在市一中院对簿公堂。这一次,苹果公司又想拉上其全资子公司 iTunes 公司“垫背”。

  笔名为“江南”的作家杨治称,其享有著作权的 8 本书在苹果应用商店提供下载,其中《涿鹿:炎的最后王孙》一书还是收费下载书籍,其余 7 本书都免费供网友下载。他要求苹果公司赔偿自己 18 万余元。

  “我们只是收取三成佣金,然后提供一个下载平台和技术支持,实际制作电子书软件的是第三方,苹果公司没有参与涉案软件的制作和发布。”苹果公司代理人称,杨治应该告软件制作者而非苹果公司。此外,代理人还称,实际运营苹果应用商店的是 iTunes 公司,该公司尽管是苹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也是独立法人,所以向法庭申请追加 iTunes 公司为涉案第三人

  杨治方当庭表示不同意,他认为,iTunes 公司与苹果公司存在利益关系,且苹果公司的应用商店不同于普通的信息网络平台,苹果公司有审查应用程序是否侵权的义务。

  早在 2012 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也曾状告苹果公司,称其违法提供《中国大百科全书》下载。苹果公司当时也想把 iTunes 公司申请为第二被告,但法院没有批准该申请。

  原被告双方就苹果公司是否属于适格被告主体争执不下,便转向在赔偿数额上展开交锋。

  杨治代理人称,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提到的“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的 2 至 5 倍内确定赔偿数额”,他们选择了赔偿 5 倍这一上限。“按每千字 500 元计算,加上诉讼费等合理支出,共计 182698 元。”

  苹果公司认为这一计算方式很不合理。“以收费作品为例,那本书仅仅被下载了 24 次,总计金额 23.45 美元,苹果公司从中收取的佣金仅为 7 美元多一点,折合人民币约为 40 多元。”而涉案的另外 7 部免费作品都存在于一个叫“人人精品图书”的应用软件中,无法直接阅读,只是提供了阅读链接,所以谈不上获利。

  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将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1、原告有权选择被告

  庭审时,苹果公司想申请追加 iTunes 公司为涉案第三人,又把软件制作者“拉下水”,到底杨治该告谁呢?

  “原告对侵权被告有诉讼选择权。”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说,一个侵权行为中,可能有多个侵权主体,例如策划者、实施者等,原告方可以择其一而告,也可以把全部侵权方送上被告席,这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所以,苹果公司如果是适格的被告主体,就没必要“拉个垫背的”作为共同被告。

  2、赔偿数额应尊重原告意见

  18 万元对比 40 多元,简直是天壤之别。法院应采纳哪种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呢?

  刘铭介绍,法律规定了三种关于著作权纠纷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第一种就是作者实际损失,本案中原告实际上就是选择了这一计算方式;第二种是侵权方违法所得,也就是苹果公司提出的数字;第三种是既不能确认损失,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就由法官自由裁量,但法律规定,一个侵权行为的赔偿上限为 50 万元。

  如果原被告在计算方式上产生争议,法院应尊重原告的选择,确认侵权行为成立后,酌情判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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