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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SEC筹资新规被指将使创业公司面临“死刑”

 2013/8/19 12:36:44    程序员俱乐部  我要评论(0)
  • 摘要:美国创业投资交流社区和融资平台AngelList联合创始人纳瓦尔·拉维肯特(NavalRavikant)上周在写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一封信件中表示,SEC针对“大范围融资”(GeneralSolicitation)活动的新规定正式生效后,可能导致大量美国创业公司将面临着一年内不得进行任何筹资活动的“死刑判决”。他还认为,该筹资条例D及表格D中的相应调整其实是偏向了华尔街而非硅谷一方,因此必须对这些调整再次加以修订
  • 标签:公司 创业 创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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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创业投资交流社区和融资平台 AngelList 联合创始人纳瓦尔·拉维肯特(Naval Ravikant)上周在写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一封信件中表示,SEC 针对“大范围融资”(General Solicitation)活动的新规定正式生效后,可能导致大量美国创业公司将面临着一年内不得进行任何筹资活动的“死刑判决”。他还认为,该筹资条例D及表格D中的相应调整其实是偏向了华尔街而非硅谷一方,因此必须对这些调整再次加以修订,否则新规定对创业公司只能是有百害而无一益。

  上月期间,SEC 通过投票方式,决定执行《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以下简称“JOBS 法案”)中的某些规定,其中包括取消对于大范围融资的禁令。该禁令取消后,创业公司和各类基金会就能公开表明自己正寻求投资者的立场,而不再需要通过私下交流渠道来筹措资金。从理论上讲,这种方式无疑将使创业公司更容易筹措资金、组建业务和创建新职位。

  但问题在于,在取消上述禁令的同时,SEC 还决定加强对此类融资活动的管理力度。新的管理规定包括:创业公司在融资开始之前,必须提前 15 天向 SEC 通报,必须提交与投资者相关所有书面材料及所有调整信息,且对外提供其融资过程详细信息。就像美国律师威廉·卡莱登(William Carleton wrote)指出的那样:“如果 SEC 计划中的新型条例D及文件提交要求正式生效,无疑将使大范围融资活动的负担很重,而不会是提高融资效率。”

  拉维肯特认同卡莱登的这种看法,只是他以更为正式的信件方式向 SEC 表达了自己看法,并希望 SEC 能够对相应规定加以修订。拉维肯特在信件中写道:“我们担心,新提议的表格D文件提交规定正式生效后,将给创业公司社区带来一些事与愿违的不良后果……这些新规定对华尔街而言可能更有利,但对创业公司却意味着死刑……考虑到创业公司在美国劳务市场中承担着更多责任,我们认为这些新规定与 JOBS 法案的精神背道而驰。”

  拉维肯特进一步解释道,对于华尔街投资者而言,他们对于各类文件提交程序可谓“司空见惯”,并有专门律师来负责处理这些事务。而对于创业公司而言,这些事务就是很大的负担,势必会分散创业者组建业务的精力。一般而言,创业公司尚不具备聘请专门法律顾问的能力,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违反 SEC 规定的现象,进而会面临一年内不得进行任何融资活动的处罚。对于尚未进入盈利阶段的创业公司而言,一年内不得融资的处罚其实与“死刑”无异。

  创业公司在初期运营期间,由于要经常同不同兴趣的投资者磋商会谈,因此创业公司实际上是一直处于准备融资状态。如此一来,创业公司就很难把握应该在何时向 SEC 提交计划融资的报告,而且新规定也可能迫使创业公司放弃一些良好的融资机会。大量创业公司通常会通过自家网站向投资者发布最新的融资计划信息,如果这些随时调整的信息都必须向 SEC 汇报,对创业公司而言无疑是很大的负担。另一方面,创业公司也不可能在一条 Twitter 信息中对自己融资活动作出详细而全面的解释。

  据悉,SEC 融资新规的初衷是:保护那些没有任何经验的投资者,使他们能够顺利向各类公司投资。就目前而言,只有那些获得相应资质、个人财富超过 100 万美元的人才具有投资资格。与普通民众投资者相比,这些投资者要“老练”得多,一般情况下不会陷入投资骗局。但 SEC 认为,如果今后任何普通民众也能够具备投资者的身份,那么就很有必要加强此类融资活动中的管理力度。

  这些新规定的终极目标是:对于所有普通业余投资者而言,他们都能够选择参与“正儿八经”的大范围融资活动,并使前面描述的顾虑成为不必要的担心。在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后,拉维肯特在其信件中向 SEC 提出了以下 6 条修订建议:

  1、允许第三方公司替创业公司来处理文件提交事宜,具体方式可由诸如 AngelList 等平台提供相应 API (应用编程接口)。

  2、允许创业公司或第三方公司(如 AngelList 等)保留相应财务资料,SEC 可通过永久性链接随时访问被更新的信息。

  3、除非有着正式沟通要求,否则创业公司无需在 Twitter 信息、公开声明中披露融资活动的详细情况;或者在其他情况下,创业公司仅仅是随意提及融资活动。

  4、彻底放弃“必须提前 15 天提交融资活动报告”的规定,而继续执行“融资完成后再提交文件”的规定。

  5、对于违反规定者不处以“死刑”处罚,而是对那些遵守规定的创业公司给予减免费用的奖励,并提高表格D信息的保密度,从而使创业公司不必过早对外披露机密信息。

  6、不要随意扩大处罚范围,即仅仅处罚违规者,而不必对那些支持违规者的平台及其他业务采取“连坐”措施。

  业界人士认为,虽然拉维肯特的上述看法和建议听上去很有道理,但 SEC 是否会听众这些建议并对即将生效的新规加以修订,目前仍是一个未知数。另一方面,虽然拉维肯特所提出建议也夹有“私货”(即为 AngelList 平台谋求利益),但显然也会对其他大量公司很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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