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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举报施一公涉嫌造假

 2017/12/13 10:56:13    程序员俱乐部  我要评论(0)
  • 摘要:施一公现在一边当着公立大学的副校长,一边当着私立学校的院长,这种脚踏两只船的行为对他来说是一贯的,在2008年他声称全职回国时我就举报过他,当然是没有结果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于2008年8月6日发布2008年度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候选人名单公示,候选人中包括施一公:序号申请人性别国籍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研究领域依托单位3施一公男美国博士教授结构生物学清华大学http://www.nsfc.gov.cn/Portal0/InfoModule_396/fj20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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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一公现在一边当着公立大学的副校长,一边当着私立学校的院长,这种脚踏两只船的行为对他来说是一贯的,在 2008 年他声称全职回国时我就举报过他,当然是没有结果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于 2008 年 8 月 6 日发布 2008 年度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候选人名单公示,候选人中包括施一公:

  序号  申请人  性别  国籍  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研究领域  依托单位

  3  施一公  男  美国  博士  教授  结构生物学  清华大学

  http://www.nsfc.gov.cn/Portal0/InfoModule_396/fj2008-8-5.htm

  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08 年项目指南》,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应具备的条件之一为:“已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申请者提交申请书之前,在国外已没有固定受聘单位,项目依托单位为申请者唯一聘用单位。”

  但据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分子生物学系的介绍,施一公目前仍为该系的全职教授,只是正在学术休假,假期到 2009 年 9 月(On sabbatical until September 2009)。

  http://www.molbio.princeton.edu/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96&Itemid=244#

  又据参加今年 7 月 27 日至 30 日在黄山举行的第四届中国晶体学术会议的人员介绍,施一公在会上说他要到今年 8 月 15 日参加其博士生 Chen Yu 的博士论文答辩之后才与普林斯顿大学脱离关系。

  由此可知,施一公到现在仍是普林斯顿大学全职教授,他在递交 2008 年度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申请时(递交时间为 3 月 1 日~3 月 20 日),在国外还有固定受聘单位,不符合项目指南规定的申请条件。

  如果施一公在申请书中写明其有国外固定受聘单位的事实,那么应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追究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渎职责任

  如果施一公在申请书中隐瞒其仍有国外固定受聘单位的事实,则应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伪造申请材料的欺诈行为进行处理,并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纵容、包庇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依托单位清华大学进行处罚。鉴于在申请该项资金的同时,该申请人及其依托单位在国内媒体上做“谢绝高薪聘请毅然回国”的高调宣传,不仅欺骗公众,而且有利用媒体宣传骗取国家资金的嫌疑,应适用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的处理办法。

  又,在我发出《也说说施一公究竟是不是全职回国工作》后,收到施一公来函,希望和我在电话里谈谈。我不认为这是我们两个人之间的私事,可以通过电话交谈来解决的。我对施一公的批评和举报,都是公开做出的,如果我的批评和举报有与事实不符的地方,施一公也应该公开地做出澄清。施一公去年曾给《普林斯顿校友周刊》写信声称中国老百姓是不配享有美国式的民主和言论自由的(http://www.princeton.edu/~paw/archive_new/PAW06-07/09-0307/letters.html),也许因此不屑于让中国公众知情,那么至少也应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一个中国式的解释。

  2008. 8.12.

  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李曙光院士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李曙光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技大学教授)在我的博客公开留言,为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处理施一公事件的做法做出辩解。我的回答如下:

  一、李院士告诉我监督委员会无需向举报人做出答复,“有关调查报告及附件材料,监督委员会讨论结果是否要向举报人单独做出答复,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研究的一项建议”,并指责我“由于没有向举报人单独做出答复”就不信任监督委员会是过于偏激之辞。但是,2005 年 3 月 16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第二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五章第第二十六条写得很清楚:“所有投诉和举报的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投诉和举报者。”莫非现在的第三届监督委员会不承认第二届委员会通过的规定?还是那个规定又是一个自欺欺人的牌坊,连委员会委员自己都没想到去参照?3 年前通过的规定现在就成一纸空文,谁还敢去信任这样的委员会?

  二、监督委员会对举报人不给答复,也不公布其调查结果和结论,如果不是李院士现在出来说,别人又如何知道原来监督委员会是对此做了“认真讨论”和“表决”的?如此黑箱作业,如何让人信任?我根本不知道你们是怎么调查、认定的,根据的又是什么证据和理由,为什么要信任你们?施一公事件是引起了社会反响和广泛关注的重大事件,尚且如此,其他事件更可想而知了。近年来监督委员会处理过一些资金申请的造假事件,但是受到处理的都是普通高校浅资历人员,还没有见到有哪个有点学术地位的人受到处理的。是不是有学术地位的申请者、受资助者都不造假?当然不是,被公开揭露的就有很多。只打苍蝇,连一只老鼠都不敢打,更不要说打老虎,这样的委员会如何让人信任?在我向该委员会举报施一公时,早就料到他们不会把他怎么着,只是想以亲身经历让大家看看号称“正面作用在科技界已有共识”的机构是如何处置这种事情的,至于负面作用在科技界已有共识的机构是看都不必看。

  三、李院士说“调查报告证明施一公已不在普林斯顿大学领取工资,且已全时在清华工作”,姑且相信这个不知谁出具的调查报告是真的吧,但是普林斯顿大学明明说施一公是 on leave,也就是正在休假的全职教职员。是否还在领取工资,根本就不是问题的关键。不领工资到其他机构工作,乃是“停薪留职”,普林斯顿大学仍是其“固定受聘单位”,仍然违背资金申请资格要求中“在国外已没有固定受聘单位”的规定。“在国外已没有固定受聘单位”,按一般人的理解就是已辞职,而不是支薪或停薪的留职休假。委员会有什么证据说“这是美国大学挽留辞职教授,使其以后还有回转余地的单方面做法”,而不是施一公认可的做法?有哪个美国大学会不准教授辞职,单方面改辞职为留职休假?难道美国教授跟大学签了卖身契了?所以这样的做法,必定是施一公同意的。施一公不是在国内媒体上高调宣传自己已谢绝普林斯顿大学挽留,毅然全职回国了吗,怎么又留了这么一个“回转余地”?既然留了这么个“回转余地”,就是还给自己在美国留了个“固定受聘单位”,就应该等这个余地没了再来说自己已全职回国,再去申请规定需要全职回国的资金。

  附:李曙光的留言

  我的答复:

  方舟子在其按语中在宣布基金委不可信任以后还公示了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名单,其用意很明显,即这些委员也和基金委一样不可信赖。为此,我作为委员之一不得不做出如下答复。

  1,方舟子的举报信基金委相关机构在监督委员会上做了如实会报,并报告了调查结果,会议独此作了认真讨论,和结论意见的表决。还有涉及其他人的举报信都作了调查并提交到会上讨论。因此,基金委对待公示反馈意见是认真的。

  2,有关调查报告及附件材料,监督委员会讨论结果是否要向举报人单独做出答复,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研究的一项建议(因涉及人的问题,如何答复,答复的详尽程度如何都需要做全面考虑和界定。为保证会议畅所欲言,讨论情况是保密的)。但由于没有向举报人单独做出答复就断言“这已足以证明它不值得人们的信任,也证明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种种规定不过是自欺欺人的废纸一张,所谓候选人公示不过是立个牌坊。这是我第一次也将是最后一次与该委员会打任何交道,也不建议别人去与之打交道”是过于偏激之辞。基金委在我国科技事业发展中所起的正面作用在科技界已有共识,诚然基金委应当不断改进工作,但号召人们不与之打交道又该如何呢?

  3,基金委的规定应当遵守这没有疑义,关键是对于施一公是否已全职回国工作不同人的看法是有分歧的。方舟子根据普林斯顿大学网站施一公仍在教职员名册,仅是 on leave,就认定他没有全职回国;但晓毅也曾指出这是美国大学挽留辞职教授,使其以后还有回转余地的单方面做法。我个人看法是关键看施一公是否还在普林斯顿大学领工资,因为在职人员学术休假是有工资的。调查报告证明施一公已不在普林斯顿大学领取工资,且已全时在清华工作。因此,我认为他已全职回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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