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1 月 29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丁宁、丁甸、张敏等 26 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 年 9 月 12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 18.03 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1 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0 万元,罚金人民币 1 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 7000 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 24 人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至 3 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单位未提出上诉,丁宁、丁甸、张敏等 23 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单位及丁宁、丁甸、张敏等 10 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王之焕等 16 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单位及丁宁、丁甸、张敏等 26 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各被告人的亲属、部分集资参与人、相关使馆人员、人大代表及各界群众代表等 50 余人旁听了宣判。
二审宣判后,将由一审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涉案财产的善后处置,尽快组织开展信息核实、资产变现、资金清退等各项工作。请广大集资参与人关注法院发布的相关公告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