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间,酷派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接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原告)诉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东莞宇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酷派软件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担保人)及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担保人)的民事起诉状。
公告称,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诉称其与借款人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签订了《融资额度协议》。根据融资额度协议,贷款行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7142 亿元的授信融资,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18 日至 2017 年 7 月 18 日。第一及第二担保人与原告签订了相关的担保合同,共同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基于上述融资额度协议和相关担保合同,原告与借款人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签订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和《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原告同意承兑以借款人为出票人、第二担保人为收款人,总金额为人民币 66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借款人提供 30% 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 1980 万元。
2017 年 7 月 12 日,借款人依约缴存了 1980 万元保证金,原告依约开立并承兑了一张金额为 66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18 年 1 月 12 日。另外,原告与借款人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签订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和《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原告同意承兑以借款人为出票人、第二担保人为收款人,总金额为人民币 6257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借款人提供 30% 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 1877.1 万元。2017 年 7 月 13 日,借款人依约缴存了 1877.1 万元保证金,原告依约开立并承兑了一张金额为 6257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18 年 1 月 13 日。
原告称其经调查发现,借款人、第一及第二担保人涉及多宗诉讼案件,且重要资产被法院查封冻结,依据《融资额度协议》、两份《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及相关的担保合同的相关条款所规定,上述情况已经构成借款人、第一及第二担保人对原告的违约,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借款人立即向原告补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币 8996.7 万元。判令第二担保人对借款人在原告处的上述补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判令第一担保人对借款人在原告处的上述补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以及判令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借款人、第一及第二担保人连带承担。
对此酷派集团认为,该承兑汇票目前尚未到期。酷派已联络律师,正积极收集证据,以对民事起诉状作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