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K跳槽事件回放
今年6月,负责O网论坛管理已经4年的小K离开公司,同时也带走了他自建的12个人员满满的QQ群,群里都是服务器运维方面的技术精英和骨干。这些人时常登陆O网的论坛发表自己的意见、帮其它技术人员解决问题,为方便和沟通,小K于2年前建立了QQ群,慢慢的群由开始的1个拓展至12个,因为小K建立的相关QQ群都是为O网,所以公司每月为小K报销QQ高级群的相关费用 。此次出走,小K把自己的所有“资源”直接带到了新公司----E网。E网与O同是互联网公司,服务对像都是计算机研发人员,包括:软件开发、网络管理与维护、嵌入式开发等。
进入E网后的第一时间里,小K做了2件事:
1、把O网所有同事从QQ群里踢出
2、把E网的相关活动在QQ群里做推广
小K的老东家O网也做出回应:
1、在本站对小K全面封杀
2、在网上登出“关于O公司QQ群的严正声名”,内容如下:
“最近,以O网名义建立的QQ群被公司前员工小K盗用,篡改群名和群公告,令群内用户非常奇怪。为此,O网严正声明,QQ群名上没有O网字样的与我们无关。为避免被欺骗,请该所有人选择退出。O网定会通过合法途径收回被非法窃用的QQ群。”
此后,小K、O网、E网陷入了长期的“口水”战中……
主要聚焦于以下方面:
1、用公司名义建立的个人关系(QQ群等),是否属于公司财产;
2、离职员工是否违反竞业禁止条例,给公司造成了损害;
3、被东家“榨干”,员工能否能采取非常手段“回敬”东家。
三个视角分析问题
老板视角—拿钱就应该给我办事
员工每月拿公司的薪水,就要遵守相关职业道德,无论在职与否都不应该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否则即视为“不道德”,公司必将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结合本文中提到的事例,O网直接向腾讯提出要求,要求把小K自己建立的QQ群视为公司财产,即把12个QQ群的管理权限收回到公司手里。
员工视角—维护自已的权益是真的
我工作、我付出,我拿薪水,本人靠自己本事吃饭。如果我什么都不能干公司也不会留下我。离开公司,我会带走自己的能力、知识、项目经验,当然也会包括我自己在公司开发的资源(源代码、客户等),这无可厚非,毕竟这些都是通过我自己的个人努力得来的,我要维护自己的利益才是真的。结合本文中提到的事例,小K把自己建立的QQ群带到新公司,并继续借此宣传新公司。之后被老东家告,小K感觉很冤枉。
法律视角—没有补偿金,竞业禁止即为无效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本事件的事实是,O网即没有与小K签定竞业禁止合同,在小K离职时也没有支付相关的竞业补偿。从法律上讲,小K并没有违法行为。至于职业道德,O公司认为小K有违职业道德,小K认为自己所做作为完全合理。每个人都从自己的视角考虑问题,谁对谁错无法给出一个绝对客观公正的结论,这可能就是道德无法写入法律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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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角度—防微杜渐、合理补偿
员工离职带走企业资源,无论后果如何,最先检讨的应该是企业本身,至少包括:招聘流程的失疏、日常管理中的漏洞和离职流程的不严谨。
1、除了对能力的考查之外,面试时应该尤其重视对候选人性格的考查。对性格存在明显缺陷的员工要尽量在招聘中甄别出来,如果性格存在缺陷的员工入职,要争取在试用期淘汰或者不委以关键岗位。客观地说,让心智建全的员工在承担相对多的责任有利于企业平稳和顺利地发展。
2、日常管理中,要尽量做到对每位员工公平、公正、公开,以完善的体制为基础按对公司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回报。
3、员工离职时应做好相关总交接,收到相关的ID号和权利,以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从制度角度保证的同时,公司还应该尽量做到员工离职而不交恶,让员工即使离开公司还能念及公司对自己的照顾,从感情角度不做出有损公司的事。
4、按法律规定与核心员工签定竞业禁止协议。如果需要员工在离职后遵守,那么请按约定支持才。
员工角度—调整心态、积极应对
企业对员工不公平,长期施以巨大工作压力、没有加班费、不给加薪。久而久之,会使本来愿意为公司作出贡献的员工心生怨恨,在争取自身权益无果的情况下,很多人做出了有些过激的举动(比如小K),甚至有些人触犯了相关的法律,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真遇到这种被公司“咬”的情况,我们至少应该倒到以下3点。
1、全力以赴做好自己的工作,争取公司的认可。无论是否心怨恨,都应该再给自己和公司一个机会,让自己的工作更出色,用数字说话把结果呈现给公司。老板也是人,也有正常的思维。留住最优秀的人才,让企业有长足的发展无疑是每个老板入睡之前都会思考的事。真是人才,就不害怕公司发现不了。
2、不要让自己对公司的尊重被误读成怯懦。小K就是在长期努力和成果得不到公司认可后选择了离开。2年不加薪,长期加班没有加班费。O公司很大程度上让小K感觉自己是个很容易被欺负的角色。不要让公司把我们的尊重当成是怯懦的表现,打工的不是受虐狂,实力在身的我们很快可以找到一家适合我们的新公司。对有眼无珠的老板,请尽快说出两个字:“永别!”
3、狗咬了我们,不代表我们应该咬回去。即使我们在工作中受到了伤害,也请不要用同样恶劣的手段进行报复(像本文中的小K)。把精力浪费在无味的相互攻击和败坏中,只会让我们自己的思维陷入一个怪圈。我们受了气就要报复,报复的结果就是被很有力度的反击,之后因为心里不平我们又继续进行报复。有精力掐架,不如把自己的智慧投入到新的工作中,以取得更丰厚的回抱。
写在最后
相信本文一定又全迎来网友的热情的讨论,有同情小K者、有骂小K者,可能还会有公司、有人根据情况对号入座。无论怎样,能引起大家对此类事情的深入思考是本文的目的之一。现在法盲越来越少了,一些无良公司想靠蒙蔽员工以保障自己利益的时代将永远过去;一些无良员工想通过违法、损害前东家来提升个人价值的时代,相信永远都不会到来。
小知识:
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
竞业禁止: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补遗—谈谈法律与道德
文章发了之后,感觉还有些还没说明白,所以来个补遗。
法律管不了的地方,一般由道德来管,法律与首先这个话题有点大,我今天只就K的问题来写吧。
“慈不掌兵”是公司的态度。K所在的公司是标准民企。“不靠谱、不规矩、不仁义”是绝大部分民企的特点。民企也需要生存,所以使劲压榨一下小K,让他加班不给加班费,长年不加薪水,完全是意料之中的事儿。“谁让您愿意干呢?不愿意干,你走啊!不送了!少了你王屠户,老子照样吃带毛猪,你不干有人干!”这应该就是撕破脑之后公司的态度。慈不掌兵不是说没有仁慈心的人才能带兵,而是说这个职位的特点决定了不能仁慈,和谁做K的领导没关系。
“别把尊重当怯懦”是个人的态度。客观地说小K也有问题,法律之外还应该还有他与公司的人情在。但如果公司没人性,员工何谈人情呢?在你公司建的QQ群算你公司财产,那你每月还给我报销手机费呢,是不是走的时候手机就归你们公司了?没这个道理吧。欺负你爷爷的事儿,公司怎么不提了?现在爷反水了,您倒跳出来了。别把尊重当成是我怯懦。
相互理解才是正道。我个人认为,不要等到员工发疯之后带走了资料公司才有反应,也不必等到公司快把我们逼疯了我们才反击。万事请尽早处理,相互理解才是正道。
希望小K的案例永远不会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