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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军两会提案曝光 称智能家居国标缺失制约发展

 2015/3/6 14:24:59    程序员俱乐部  我要评论(0)
  • 摘要:北京时间3月6日消息,全国人大代表、小米董事长雷军在今天举行的广东代表团媒体开放日上做了发言,提出了两项建议。其一建议“加快制定智能家居国家标准”,激发智能家居的爆发式发展,促进互联网跨界融合。雷军表示,当前智能家居产业即将迎来火爆的“黄金时期”,但智能家居国家标准缺失,成为制约智能家居产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制定国家标准将成为智能家居领跑世界的助推器。其二建议“继续修订《公司法》改善创业环境”
  • 标签:雷军 智能

  北京时间 3 月 6 日消息,全国人大代表、小米董事长雷军在今天举行的广东代表团媒体开放日上做了发言,提出了两项建议。

  其一建议“加快制定智能家居国家标准”,激发智能家居的爆发式发展,促进互联网跨界融合。雷军表示,当前智能家居产业即将迎来火爆的“黄金时期”,但智能家居国家标准缺失,成为制约智能家居产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制定国家标准将成为智能家居领跑世界的助推器。

  其二建议“继续修订《公司法》改善创业环境”,加快人力资本制度和企业清算分配制度、库存股和股权回购等条款,和世界先进国家接轨,以促进创业投资。雷军表示在《公司法》层面上没有考虑创业投资领域出现的一些新的实践模式,制约了创业创新的发展,打击了创业投资人的积极性。因此他认为有必要考虑创业投资领域新的实践模式适时修订《公司法》。

  以下为建议原文:

  关于加快制定智能家居国家标准的建议:

  智能家居大爆发给了中国一次前所未有的机会,是我们不能错过、也不应该错过的机遇。我们不能因智能家居国家标准的滞后制约了行业发展。我认为有必要将加快制定智能家居国家标准提升至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高度来考量。为改善智能家居产业环境,规范行业竞争,共同把智能家居产业做大做强,切实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我建议在国家标准委的主导下,由行业主管部门工信部牵头,按照急用先立的原则,加快制定智能家居行业标准,以促进智能家居产业健康发展。

  同时,还应开展物联网跨界创新重大应用示范,以点带面,促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加大各行业对跨界融合创新的研发投入,开展物联网产业创新工程的重大示范应用,推动关键技术突破和创新成果产业化。

  关于继续修订《公司法》改善创业环境的建议:

  一、关于人力资本制度和企业清算分配制度的修法理由及建议

  修法理由:

  创业投资模式的基本原则是对企业创始人团队未来潜在价值的承认,是创始人的股东身份与公司员工身份的高度结合,可以视为商业安排和制度设计的一种逆向平衡。在商业安排层面,投资人与创始人在公司设立阶段的出资形式与出资进度不对等,投资人提供企业发展所需的大部分或全部资金,持有小比例股权;创始人提供智慧、时间和汗水或者说提供管理或技术等方面的能力,并且做为企业的控制者和主要经营者,一般会持有大比例股权。这一层级的安排虽符合商业惯例和经济规则,但显然对投资人不公平。因此,在投资人与创业者的制度规范层面,投资人往往要求享有包括清算优先权在内的一系列的优先权利。

  但目前《公司法》没有认可人力资本制度,股东只能以物力资本出资(即现金、实物资产等具备转让价值的资产)来获得股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等同其出资比例,创始人通过管理承诺所获得的股权没有法律依据。

  创业投资模式以投资人、创始人出资义务不对等为基础,在公司清算分配剩余财产时,也往往有投资人可以先行收回投资本金的制度约定。但是,《公司法》依据同股同权的原则,在不承认人力出资的基础上,严格规定企业清算以出资(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没有给投资人的优先清算提供空间。

  修法建议:

  1、在《公司法》中增加人力资本出资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或者,也可以不做制度性修订,在有限责任公司部分以区分出资和股权为两个不同概念,并通过“但书”的形式开放股东间约定股权比例的自由空间。

  2、在公司清算环节,赋予公司股东自由约定剩余财产分配方式的权利。

  二、关于库存股和股权回购的修法理由及建议

  修法理由:

  创业投资模式不仅是创始人一个人在创业,更是创始人团队在创业,激励股权制度是创始人以外的公司员工参与共同创业、分享创业收益的主要方式,而激励股权需要有公司可以自行处分的库存股作为制度基础。

  虽然目前的《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分次缴纳的比例和时间均取消了规定,但仍然要求公司成立时资本必须全部发行并且被股东全部认缴,没有改变法定资本制的基本内容,没有记载于章程而未发行的公司股份的保留,也没有给予董事会未来发行股份的空间。实践中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不论是通过回购或其他方式使公司获得可以自由支配的库存股,都无法操作。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因此,如美国等采取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在股份发行时保留下一部分待将来供行权者使用的这一做法,在我国就无法实现。

  目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自由约定回购自身股权的规定比较模糊,《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只列举了一些公司应该回购的情形,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操作程序复杂、要求严格、很难执行。但回购股权是公司建立库存股的一种重要方式。

  修法建议:

  1、允许公司持有自身股权,其方式可以是在公司发行股权时预留部分股权,以及公司成立后回购股权等。

  2、对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自身股权作出明确规定,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经营需要,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公司股权进行回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法定事由明确扩张至购买可回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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