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诉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撤销 2.6 亿元罚款行政处罚一案进入庭审第二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深圳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庭审直播。
昨日的庭审现场,快播和腾讯之间主要集中在腾讯电视剧版权转让或置换合同的真实价值进行“交战”。
背景:快播要求深圳市场监管局撤销 2.6 亿罚单
今年 6 月 26 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开出了 2.6 亿元的“天价罚单”。日前,原告快播诉被告市场监管局撤销 2.6 亿元罚款行政诉讼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天庭审,原被告双方将在法庭上对“史上最贵网络版权侵权行政罚款”是否合法、合理进行激辩。因涉及商业秘密,本案未公开审理。
快播诉称,2014 年 6 月 26 日,深圳市场监管局对快播开出金额高达 2.60148 亿元的罚单,并责令快播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快播收到该行政处罚后,曾提起行政复议,但被广东省版权局驳回。针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快播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市场监管局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场监管局则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快播诉讼请求。
庭辩焦点
快播 VS 市场监管局
1、快播是否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快播认为,其行为应适用避风港原则。所谓避风港原则就是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快播认为,其只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工具性服务,对被链接作品是否侵权不知情,不存在主观过错。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向其发出侵权通知后,快播即采取了删除措施。
深圳市场监管局则认为,快播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快播通过网络从多个明显不可能获得授权的专门提供侵权盗版作品的网站主动采集播放地址并设链,经过归类、排序和推荐等编辑整理,收录进快播移动端内设的云帆搜索网站中供用户使用。这些事实表明,快播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另外,腾讯公司曾三次致函快播,申明权利并要求停止侵权。但至深圳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时,快播仍在继续对侵权作品进行设链、编辑。
2、市场监管局是否无权处罚?
快播认为,深圳市场监管局对快播的处罚是无权处罚、越权处罚。理由是快播侵犯的对象是腾讯等公司的版权,这只是民事侵权行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侵权行为损害到公共利益时,有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才能行使行政执法权,因此,市场监管局无权进行处罚。
深圳市场监管局表示,快播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损害了公共利益。首先,快播不仅遭到腾讯的侵权投诉,而且还遭到乐视、优酷、搜狐等投诉,快播的行为扰乱了文化产品市场的竞争秩序。
其次,快播所链接的侵权网站数量众多且分散,破坏了版权保护的法律秩序。
3、罚 2.6 亿元是否合法合理?
快播称,2013 年 12 月 27 日,国家版权局对其侵犯乐视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监管局却在 2014 年 3 月,针对其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一事,再做出决定书,不符合在行政执法中一事不再罚规定。
此外,快播认为,2.6 亿元的处罚不适当、不合理。在本案中,市场监管局按照“13 部作品平均授权价合计为人民币 8671.6 万元”作为被告非法经营额的认定依据,处以 3 倍罚款,这显然不妥。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数额已有明确规定,没有规定将授权价作为非法经营数额。
市场监管局则认为,国家版权局的处罚决定是针对快播侵犯乐视公司相关权益的行为而作出,本案是针对快播侵犯腾讯公司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作出,两份处罚决定所涉被侵权作品完全不同,因此,本案不属于对同一侵权行为的重复处罚。
市场监管局认为,快播虽没有向观看用户收费以及未在视频中插播广告,但通过其他形式获得了营利补充,仍是非法经营额,市场监管局对快播非法经营额的数额认定是正确的。市场监管局经过详细调查确定,快播非法经营额为 8671.6 万元,三倍数额罚款量罚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