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有些犯罪分子“与时俱进”地打起了智能手机的主意。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对该省首例以智能手机为犯罪对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周强有期徒刑六年。
1991 年出生的周强来自四川雅安,中专学历的他几年前应聘到杭州一家科技公司上班。这家公司主营电子产品开发和生产,是国内很多手机企业的供应商。周强是程序员,他的工作是将公司 DCC (文控、数据中心)上的软件包等拷贝到生产流水线服务器上,负责生产流水线的设备维护,包括手机主板测试以及手机软件包的烧录、植入。
2013 年 9 月的一天,同事徐某(另案处理)给了周强一个经修改的软件包,要周强将这个带有“流氓程序”的软件包放进公司服务器,并替换掉原有的正常软件包。这样,流氓软件就会被烧录到手机主板上。徐某诱惑周强:每卖 1 台这种手机,就给 1 元钱好处费。
刚开始周强拒绝了,但后来他想到快年底了,自己要和女友回老家订婚,又没钱。于是,徐某再次找到他时,他同意了。
2013 年 12 月 6 日至 13 日,周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徐某交给他的一款含有恶意软件的软件包,拷贝到公司某车间的生产线服务器上,并将该含有恶意软件的软件包,安装到某国产品牌某型号的智能手机上,致使该批手机出现恶意收费等情况。经统计,被安装恶意软件的手机共计 4.8 万余台,并已全部出厂销售。周强从中得好处费 5500 元。
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周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检察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李佳峰表示,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为严厉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加大对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力度,2011 年 9 月 1 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界定为“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其中通信设备包括手机、通信基站等用于提供通信服务的设备。本案中周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