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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监管首提“十原则”:需实名登记 平台不得担保

 2014/9/28 10:17:35    程序员俱乐部  我要评论(0)
  • 摘要:P2P监管9月28日消息,在“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首次提出P2P行业监管的“十原则”,包括“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P2P机构不得以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等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管红线。王岩岫提出的十项原则主要包括: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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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监管

  9 月 28 日消息,在“2014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首次提出 P2P 行业监管的“十原则”,包括“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P2P 机构不得以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等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管红线。

  王岩岫提出的十项原则主要包括:

  一是 P2P 监管要遵循 P2P 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 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中国的 P2P 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钱”;

  三是要明确 P2P 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是 P2P 应该具备一定的行业门槛,对从业机构应有一定的注册资本的要求,而对于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风险控制、IT 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

  六是 P2P 机构不得以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

  七是 P2P 机构应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的融资项目;

  八是 P2P 行业应该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地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

  九是 P2P 机构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是 P2P 机构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去年以来,国内 P2P 行业呈现爆发式增长。据网贷之家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有 1184 家 P2P 网贷平台,预计今年年底,P2P 平台数量将达到 1500 家。

  但是这些 P2P 平台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其中不乏恶意圈钱跑路的情况发生。今年已经有旺旺贷等多家平台跑路,投资人损失甚至高达百万。业内也一直呼吁,P2P 平台应该实行门槛准入制度,不能随意搭一个网站就可以吸金,从而杜绝恶意圈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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