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通知部分截图
7 月 17 日消息,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综合多方建议提出了规范打车应用发展的多项指导意见和规定。
《通知》一方面肯定了打车应用能为乘客提供高效便利的出行服务,另一方面也认为人工电话召车能够为不使用手机软件召车的乘客提供基本电召服务,可有效保障群众公平享有便利出行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意见稿”中备受争议的“手机软件召车将通过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运转,然后推送至统一车载终端播报”建议,在最终通知中表述做了调整。
《通知》相关内容显示,“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统一接入和管理,逐步实现各类出租汽车电召需求信息通过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运转、全过程记录和播报,播报时并应明确召车需求信息的来源渠道。手机软件召车需求信息可在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运转后推送至驾驶员手机终端播报,但平台运转不得影响手机召车软件的正当功能及良性竞争。”
有分析指出,这意味着国家首次在部委规章层面确立了打车软件的合法地位,确立了将打车软件纳入统一电召平台,订单全部备案,但政府只监管不调度的“北京模式”。
此外,《通知》也支持企业研发推广车载终端设备,称“对于当前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配置条件相对落后、不能保障手机软件召车服务高质量高效率运行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动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的升级改造,并鼓励支持市场各方研发推广适应手机软件召车等各种电召服务方式发展的高性能车载终端设备。”
此外,《通知》中为打车应用设定的新规还包括以下几条:
1、加快实现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共享。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同步等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完整记录、及时跟踪和全过程监管。
2、严格驾驶员终端软件发放与使用管理。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驾驶员终端软件使用权限后,不得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丢失或更换手机时应当及时注销或更新服务账户信息。在手机软件召车服务过程中,应对驾驶员终端软件卫星定位系统地理位置与对应的出租汽车车载终端地理位置进行比对,确认经纬度位置基本重合后方可推送即时召车订单信息。
3、保障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安全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行车过程中不得接打和使用手机。鼓励研发使用符合安全规定、方便驾驶员操作的新型应答接单硬件设施设备。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接单即时召车业务成功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启电召服务标志或暂停运营标志,并准时到达约定地点。逐步实现即时召车需求信息只能向空载出租汽车推送和播报,同时有效防止使用手机召车软件发布不良信息等行为。
4、补贴需提前 10 日与相关部门沟通,提前 5 日向社会公布。实行市场奖励计划应当提前 10 日与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沟通,并提前 5 日向社会公布奖励计划实施标准和时限,切实保持公共服务均等化,避免造成市场供需状况大幅波动,影响部分社会公众乘坐出租汽车出行。
5、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手机软件召车服务时间和服务范围。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调度指挥,按顺序排队候客,不得通过手机召车软件等方式在排队候客区揽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