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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人能要回祖先墓中的文物吗?不能

 2014/7/9 11:46:13    程序员俱乐部  我要评论(0)
  • 摘要:盗墓贼被抓后,缴获的32件陪葬品,经鉴定为清代文物。墓主后代郑氏兄弟认为,被盗墓为其曾祖父墓葬,陪葬品应该归他们家人所有,遂要求公安局和文物局返还扣押的32件随葬品,在协商未果后,郑氏兄弟将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院。7月7日,记者从平顶山中院了解到,该案目前已审结,法院最终做出32件文物归国家所有的裁决。盗墓引出文物归属纠纷郑某显和郑某杰系亲兄弟,祖籍在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二人的曾祖父郑汝麒于1930年去世,葬于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东。1969年11月,因修建焦枝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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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墓贼被抓后,缴获的 32 件陪葬品,经鉴定为清代文物。墓主后代郑氏兄弟认为,被盗墓为其曾祖父墓葬,陪葬品应该归他们家人所有,遂要求公安局和文物局返还扣押的 32 件随葬品,在协商未果后,郑氏兄弟将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院。7 月 7 日,记者从平顶山中院了解到,该案目前已审结,法院最终做出 32 件文物归国家所有的裁决。

  盗墓引出文物归属纠纷

  郑某显和郑某杰系亲兄弟,祖籍在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二人的曾祖父郑汝麒于 1930 年去世,葬于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东。1969 年 11 月,因修建焦枝铁路,二人将郑汝麒墓葬迁至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北现薛杨公路北侧。

  2011 年 4 月 4 日夜,张某等人在盗掘二人曾祖父的墓葬时被抓获,张某等人从墓中盗掘出翠镯、翠扳指等 32 件随葬物品。经鉴定,上述涉案的 32 件随葬物品属清代文物,其中 7 件为 3 级文物,其余为一般文物。

  上述物品由宝丰县公安局扣押后,移交给宝丰县文物局收管。郑氏兄弟认为,陪葬品是从自己曾祖父的墓中盗出的,理应归他们所有。于是,二人向宝丰县公安局和宝丰县文物局提出申请,要求返还其扣押的 32 件随葬物品,文物局未予返还。二人遂将宝丰县公安局和宝丰县文物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 32 件随葬品。

  判决:文物归国家所有

  面对原告诉讼请求,宝丰县公安局称,公安局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案结后已按规定移交宝丰县文物局。宝丰县文物局则认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本案争议物品经鉴定属清代文物。原告要求返还的文物依照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应归国家所有。

  一审法院审理后,遂依据相关法律,驳回原告郑氏兄弟的诉讼请求。

  郑氏兄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人上诉称:如果墓葬是无主的,当然归国家所有,但该墓葬是其曾祖父的,祖先的坟墓只要是传承有序的有主之人,就应该归这个家族的后人所有。该案中的墓葬品不归属于《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任何一项(类)。

  平顶山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及处理并无不当。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决。

  文物归属没有例外

  针对此案,主审法官表示:地下文物属于国家,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目前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例外。“打个比方,那么多名人墓葬,难道其后人能去要这些文物,皇亲贵族的后代能去要博物馆的文物吗?”

  据悉,我国文物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中第七十九条也有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对于已经明确了的,确实是自己家的祖坟,在迁移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有陪葬的物品,可以请文物部门进行鉴定、考证,看是否属于文物。如果属于文物,就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是属于一般的陪葬物品,就归其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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