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中院创新结案执行举措,扣划被执行人在虚拟网络“支付宝”账户里的存款,为债主季女士成功追回了 9 万余元的债款。
2011 年 5 月 19 日,季女士与温州一家服饰公司签订合同,季女士支付保证金 50000 元,该服饰公司授权她在陕西省特许经营该公司品牌服饰,并提供每平方米 500 元的店面装修费。一年半后,双方终止协议并结清货款。但服饰公司拒不退还保证金也不支付装修费。季女士申请仲裁,但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届满后,该服饰公司仍赖账不还。季女士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向温州中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执行法官经查询该服饰公司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信息均一无所获,连公司住所地的厂房也是租用,早已停产搬离人去楼空,致使案件陷入僵局。经深入调查,执行法官获悉该公司在天猫商城曾注册网店并有经营,尚有部分货源和 5 万元保证金存放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然而,虚拟网店是个网络经济的新事物,相关法律对执行虚拟网店的资产尚属空白,执行法官一时犯难。
经办法官前往杭州阿里巴巴总部查询核实情况,积极与支付宝公司有关负责人反复沟通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现场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当即依法对该服饰公司在支付宝的账户、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此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债务,执行法官便依法扣划了其支付宝账户存款合计 9 万余元,使本案足额执行结案。
温州市中院有关法官认为,“支付宝”账户属于网络虚拟交易账户,账户里的存款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款项与货币等值,其账户内的交易所得资金视同资产收入,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它同样属于法院可执行财产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