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6 日上午,一则关于央行划界,限定 P2P 红线的消息不胫而走。但笔者从多个渠道获悉,央行条法司并未做出划分红线及下发相关文件的行为。
“早上看到新闻我们也很震惊,”条法司的相关人士向笔者表示,“我们并未设定 P2P 的业务边界,也并未划出任何红线。”
该人士介绍称,银监会确实有一个闭门会议,央行主要是以旁听者的身份参加。“在会上大家讨论了一下 P2P 发展的一些问题,但该会并非主要讨论非法集资这个话题。”
记者同时从多方渠道获悉,央行、银监会均未明确对 P2P 做出界定,或者任何法律法规的表态。现在也并未明晰 P2P 到底划归哪个部门来进行监管,因此有可能涉及到的部门比如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不会在权责尚未划分清晰的时候做出任何明确意义上(发布法律法规)的表态。
这条新闻的疯转,从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人们对于 P2P 这个新生事物的强烈关注。这个行业从一定程度上,正在经历电商、团购网站都曾经历过的路径:不合规的小公司倒闭——大公司吞并小公司——几家大公司瓜分市场。但以目前的市场环境看,P2P 正处在这个链条的发端,也就是不合规的小公司倒闭潮上。
更多的小公司倒闭并出现问题,正导致监管层对此事提高警觉。这亦符合中国监管层长期以来的策略:当一个新生事物出现时,还未明确监管,那么就等它慢慢壮大,看看哪些地方会出现问题,这些问题属于哪些部门直接管辖,随后再做出明确的部门属地划分,最后则是颁发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显然,目前 P2P 还未到这一步。
诚然,P2P 发展确实有很多机遇,也遭遇到不少问题,但如果坚持用灰色的眼光看待这个行业,那么很可能解决问题的路径也会出错。以下,笔者将提供一些对“P2P 几宗罪”的解读新视角。
资金池
如果你对 P2P 这个行业稍加留心,会发现这个行业正在饱受的诟病和当年对于支付企业的抨击相当接近。
这些诟病里首当其冲的就是资金池。但不得不指出,很多媒体似乎误读了资金池这个概念,媒体有时候会有一种倾向认为,如果有钱进到一个账户里来,管你是不是第三方托管账户,只要有钱没有匹配债权,那么就会有资金池。
资金池的真实定义,简单理解是银行以理财产品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然后通过投资债券、股票、信托等获得收益,然后统一将该收益中的一部分返还给存款方。
央行曾对资金池提出疑虑是很有可能投资的标的没有到期,而理财产品期限到期,银行会通过发行新的理财产品来弥补旧的理财产品的赎回潮。这期间如果层层转包,并且贷款的流向是高风险行业,比如房地产等,会带来系统性风险。
所以当时肖钢严厉警告过资金池。但如果把这个概念安到 P2P 上来,则要区别对待。你看一个平台是不是有资金池,主要并不是看一些出资人将钱打入该平台的第三方托管账户,而是看每个用户匹配的债权资产是不是全部相同,收益是不是全部相同。每个用户是不是可以便捷的实时查询投资进度和拥有的资产状况。
几家规模大合规的 P2P,比如人人贷、陆金所、拍拍贷,从一开始的产品设计上就已经规避了这个问题。
当年支付宝[微博]在没有推出余额宝的时候,因为有钱打入支付宝账户,并没有发生消费行为,就也曾被媒体指责过资金池。但很显然,资金池的概念被无限延伸了。
第三方托管
此外,另一个经常被指责的则是第三方托管。支付行业发展之初就也被认为说没有合规第三方托管是一个硬伤。
上述的几家合规 P2P,其资金全部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比如快钱、易宝支付等。这些平台的信用在老式金融的思路里其实没有银行高。
但实话实说,P2P 的第三方监管困境有客观环境的问题。 目前暂无第三方托管银行可以承接此业务。限制主要两方面,P2P 业务层面,如果使用第三方银行托管,那么必须只能使用一家银行,对其他银行用户和第三方支付的使用在业务层面会产生一定的麻烦。这一点大家可以想一下证券的第三方存管业务。这种限制对于互联网是极大的约束。
银行方面,并没有动力去做第三方托管业务,也缺乏条件,第三方存管的基础还在于对于信息的掌控,如果借还款信息银行不清楚,其实也没有办法做好第三方存管业务,“所以如果真正要推动第三方存管业务,那么还需要一个类似证券的第三方存管中的核心角色——中央登记结算中心,将所有借贷信息标准化统一化,第三方可核实。”人人贷副总裁顾崇伦曾撰文指出。
非法集资
这是大部分 P2P 企业最头疼的一个罪名。从法理意义上,因为对非法集资的界定发生在十年前,所以很难说非法集资的定义还适用于今天的金融创新。
当然,如果所有的债权均不明晰,出资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资金流向,并且平台承诺高息,平台没有债权就吸收资金,那么的确有可能出现非法集资的嫌疑。
机构担保
是不是提供担保其实并不应该成为辨别一家 P2P 是不是合规以及优秀的前提。
所谓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欠款时候有多少连带责任。这个主要看主借款合同中,担保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和保证形式。这个更多的是一个法律问题,担保形式来说一般有连带担保和保证担保;如果是连带担保的话,那么责任还是比较明确的。但担保公司整体上受到行业和监管机构的杠杆比例限制,所以如果担保公司有些与 P2P 合作,其实也需要注意其整体的规模。如果规模过大也是有风险的。毕竟与 P2P 合作的部分,可能是担保公司的表外部分。如果一个平台所有的贷款均来自合作的诸多担保公司,则里面其实蕴藏着真正巨大的风险是目前大家还没有看到的。
期限错配
很多时候,大家会认为如果一家 P2P 开始做债权转让,那么就会涉及期限错配的问题。但这里面其实也有误解。
首先债权转让和期限错配不可以划等号,其次从法理意义上,P2P 公司是可以做债权转让的。
当然这里面也有前提,《合同法》规定债权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让与:有效债权,所有债权是不是均真实存在;债权本身以货币为标的物,属金钱之债,则具备转让条件;网络平台与出借人是不是达成合意,通知债务人,平台是不是履行了通知义务。
所以如果每笔借款均可追溯,那么当一家平台开始进行债权转让时,并不表示这家平台就有期限错配的嫌疑。
高利贷
诸如宜信这样的线下平台被认为收取了高额的费用,不管这些费用是以什么名义收取。
实际上,如果鼓励利率市场化,那么高利贷就不是一种罪名,只是若超过法定利率四倍,如果你诉诸法庭,法庭不予承认而已。如果这笔交易符合借贷双方的意愿,就不能单纯用高利贷去指责这种借贷行为存在的合理性。
其实笔者对这个行业最为担心的一点是,金融创新的上述法理基础和实际操作模式经常不被关注,而仅被冠之以“灰色”大帽。而每次不靠谱的 P2P 公司倒闭后,人们对这一新生事物的误解又再次加剧,甚至放大解读。这对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并无丝毫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