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虎 360 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于今日上午九点在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在听取双方上诉和答辩意见后,将 360 和腾讯的争议归纳为五个方面,共计 22 个具体问题。
由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所涉问题比较复杂,为保证庭审高效顺利进行,法庭在 11 月 19 号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对对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本庭初步归纳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并请双方当事人围绕着争议焦点进行相应的准备。
所以今日庭审直接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在 360 和腾讯先后陈述答辩后,综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以及本案相关事实,本案合议庭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可以主要归结为如下五个方面,涉及 22 个具体问题。这种归纳也得到辩诉双方认可。
(一)如何界定本案相关市场?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九个问题:
第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未作明确界定是否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第二,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第三,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与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单一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同一相关产品市场?
第四,移动端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第五,社交网站、微博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第六,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第七,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是否应确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
第八,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还是全球市场?
第九,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否可以或者应当考虑本案诉争行为发生之后的相关市场状况及技术发展趋势?
(二)本案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四个问题:
第一,是否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均需要确定被诉垄断行为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第二,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第三,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一审法院未按照其重新界定的相关市场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计算市场份额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三)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被上诉人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即用户二选一)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行为?
第二,被上诉人将 QQ 即时通讯软件与 QQ 软件管理、QQ 电脑管家等进行捆绑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
(四)本案中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四个问题:
第一,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第二,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 1.5 亿元?
第三,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第四,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 100 万元?
(五)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一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是否违背证据规则而引入未经质证的证据?
第二,一审法院是否违背听证原则而大量认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与事实?
第三,一审法院是否怠于履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35 条规定的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