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九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上诉案。奇虎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索赔 1.5 亿元,并要求道歉。审判长请被上诉人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腾讯公司答辩如下:本案一审审理程序正当,基本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公正,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主要答辩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未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进行认定的主张是完全错误的,上诉人应当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二、一审判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分析本案相关产品市场,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在分析相关产品市场时基本方法错误的主张是无视一审判决的审理逻辑,上诉人关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完全错误。(一)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本案中直接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 测试”)界定相关市场是错误的,这一结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与其自身陈述不符。(二)一审判决运用 SSNIP 方法时的基本思路、运用方法和结论是正确的。(三)上诉人所界定的相关产品市场无视在庭审中已呈现出来的大量事实依据,偏离相关法律规定,其所界定的相关产品市场是错误的。1.综合性即时通讯产品和单一功能即时通讯产品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2.社交网站、微博也属于本案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3.移动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箱、手机通讯及短信也属于本案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4.QQ 软件是一款集成了各种互联网应用的综合服务平台,本案相关产品市场远远大于上诉人所界定的相关产品市场。
三、一审判决对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正确,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一)一审判决在对上诉人所界定的相关产品市场进行正确认定后,进一步认定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完全正确。(二)上诉人认为一审在认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仅凭主观猜测毫无事实依据。(三)一审判决正是从需求者获取较为紧密替代关系产品的角度出发来分析相关地域市场,其结论无疑是正确的。(四)大量境外即时通讯经营者早已进入中国开展竞争,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境外即时通讯经营者进入中国市场的实际障碍的观点是错误的,也与其自身陈述矛盾。(五)依照《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规定,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四、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正确的。(一)上诉人关于市场份额的理解与主张,严重悖离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二)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大量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完全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三)上诉人曲解了一审判决书,将上诉人自己主张的理由错误理解为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从而导致其有关“二选一”的分析是错误的。
五、被上诉人不存在搭售行为,且当时所实施的“二选一”行为有充分正当理由,被上诉人从未实施任何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一)被上诉人不存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禁止的无正当理由搭售行为。(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二选一”行为是限制交易的行为,是完全错误的。
六、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其遭受了所谓的“巨大损失”。
七、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程序合法,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腾讯计算机公司对此没有补充答辩意见。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