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告不发展电动车" />
9 月 16 日消息,日前,《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正式发布,与 4 月份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政增加了不少新的变化及表述。
意见提出,本市将对共享单车进行总量调控,对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同时明确禁止企业向未满 12 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此外,新政首次明确提出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具体来看,在企业资质方面,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向注册地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在周转场地方面,企业要自有或租用停车场地,满足车辆周转与维修需求,不得将公共空间作为企业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
在车辆标准方面,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在经营服务方面,要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接,在本市开立企业资金专用账户,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同时,意见强调,禁止企业向未满 12 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得将公共空间作为企业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在押金信息管理上,鼓励企业免押金,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并接受银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意见除了再次明确提出“不发展电动车”,还新增了“车辆不得设置商业广告”的要求。
对此,国内共享单车两大巨头摩拜和 ofo 均给出了回应,两家企业均表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立即做出安排和部署,严格执行有关规定。